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村**街**号,工作单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传辉,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在网上联系微信昵称为“鸿宇金融”的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向不够提取公积金条件的人出售虚假的公积金提取手续,并收取好处费。在收到客户信息后,由韩某某团伙(另案处理)为其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所需材料,后将伪造的材料出售给客户,由客户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经调查核实,至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出售的购房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512700.01元(详见列表)。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向平阴县公安局退交非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向客户出售由韩某某团伙伪造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用于提取公积金的虚假材料,其中出售的购房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512700.01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积极退交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刘金凤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孙某某退交非法所得30000元,随案移送平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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