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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址)。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谢家集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孙某甲担任大通区*镇*村委会主任。2015年5月,*镇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各村切实做好本村秸秆禁烧工作,并设立秸秆禁烧专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2015年6月1日,孙某甲代表*村委会与淮南市*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了旋耕承包协议由“*合作社”负责*村部分耕地灭茬旋耕。2017年1月,*镇政府向*村拨付秸秆禁烧资金12.6万元,孙某甲同曹某某协商,由*合作社开具7万元发票给*村报账,扣除实际应支付的旋耕费用0.96万元后,余下的6.04万元由曹某某提现交给孙某甲。2017年7月25日,*村将上述7万元转入*合作社账户后,曹某某将该笔款项提出自行使用。在孙某甲多次索要无果后,曹某某于2018年3月1日给孙某甲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后于2018年年底给孙某甲1万元现金,孙某甲个人使用。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家人主动为孙某甲退交赃款6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材料、*镇人民政府文件、发票、银行进账单、借条等书证;

2.曹某某、钱某某、孙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萍  

检察官助理:尹鑫淼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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