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园**路**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某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刘某甲在辽阳市西关手机市场经营**通讯店时与被告人孙某某相识,2015年11月末,被告人孙某某看到被害人刘某甲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可以代还信用卡的信息之后,找到刘某甲谎称自己能帮着寻找需要垫还信用卡的客户并许以刘某甲高额利息,刘某甲遂同意孙某某帮其寻找客户。自2015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为他人代还信用卡、为他人借款及自己借款的事实要求刘某甲给其银行卡打钱,刘某甲在位于辽阳市文某某恒大绿洲家中通过微信及手机银行向孙某某的银行卡转账,孙某某所得钱款一部分用于玩六合彩输了,一部分用于孙某某日常挥霍,还有一部分用于孙某某还债。2018年3月末,刘某甲向孙某某索要借出去的本金,孙某某联系董某某(另案处理)帮忙遮掩此事,董某某遂找到赵某某(另案处理),告诉赵某某为孙某某找些人签假借据,不用还钱而且每人还给一些报酬,并将固定格式的空白借据交给赵某某,嘱咐其在签借据时只签名,不填钱数、日期和向谁借款。之后赵某某通过王某甲(另案处理)、朱某某联系,让丁某某、冀某某、王某乙、刘某乙、于某某、公某某、李某某等30余人签下了虚假借据,并将借据交给董某某,董某某将借据给孙某某并跟孙某某说还需要一些钱化事,孙某某称手中没有钱,董某某便让孙某某继续跟刘某甲骗钱,孙某某按照董某某说的又以两倍利息为诱饵,骗取刘某甲65万元交给董某某用于找人签借据及化事使用,之后孙某某与刘某甲失去联系。
经查,刘某甲用卡号为62170006500******的建行卡、卡号为62220207110******的工商银行卡、其丈夫陈某某卡号为62366806500******的建行卡,向孙某某卡号为62170006500******的建行卡、卡号为62220207110******的工商银行卡、孙某某姐姐许某某卡号为621799231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2019年11月22日,经辽宁理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刘某甲通过银行卡或微信转账汇款给孙某某7920****,孙某某回款给刘某甲1995657.68元,两者相差5925132.32元,为孙某某未返还给刘某甲款项。
2019年2月12日10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辽阳市车辆管理所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刘某甲、孙某某双方支付明细、借据、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孙某某出借钱款明细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公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于某某、刘某乙、冯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董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审核报告、鉴定书;
6. 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安克伟
代理检察员: 邢诗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拾贰册。
3.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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