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5********,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系香港**国际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9年1月31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胡某某与其弟媳柳某某以诈骗为目的成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以推广免费境外旅游、境外医疗(以下统称海外医疗)为幌子实施诈骗。胡某某担任唯托公司总经理,柳某某担任**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两人实际持股比例均为50%,共同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胡某某、柳某某为有组织、有规模的实施诈骗,将公司划分为市场与后勤两大板块,市场板块设立市场部、培训部,由柳某某为主负责管理;后勤板块设立客服部、外联部、医疗部、财务部、企宣部、票务部、人事行政部,由胡某某为主负责管理。并在国内聘请多名无业人员冒充国际知名医学教授配合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以胡某某、柳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以**科技公司为载体,以诈骗为目的,通过举办招商会、互相推荐等形式,在全国各地寻找代理商作为其合作伙伴,然后与代理商通过举办招商会,由胡某某、柳某某、杨某某、杨某甲、何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总监以及代理商等人员宣讲海外医疗的诈骗模式及利润分成办法(47%归美容院所有、20%归代理商所有、3%归见诊假教授所有、30%归**科技公司所有),利诱代理商名下的美容院与其合作,从美容院的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
经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株洲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通过上述诈骗方法,**科技公司组团出境90次(泰国62次、马来西亚13次、迪拜15次),诈骗被害人1490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50971600元,涉及全国26个省。被告人孙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系香港**国际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国际医疗公司是**科技公司运作海外医疗项目在上海区的代理商。2017年1月开始,孙某某在明知**科技公司运作的海外医疗是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按照**科技公司的要求,通过联系美容院,为**科技公司提供诈骗对象,并伙同**科技公司、假教授、美容院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截止2017年11月11日,诈骗人数10人,诈骗金额117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客户分析表、会诊单、银行凭证、出入境记录、有关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玲谭飞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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