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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9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今,被告人孙某某在福建省安溪县,非法收购他人名下手机卡、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并在明知上家可能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其QQ上家(另案处理)转账取钱,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并从中获利

具体查证案件如下:

1.2020年4月27日,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园**幢**单元**室的被害人吴某某收到QQ好友(身份不详)发送的网络赌博APP下载链接后,在手机内下载名为“金马娱乐”的赌博APP。此后,吴某某在该金马娱乐APP内充值赌博并正常提现小额款项。4月29日至5月3日,被害人吴某某被骗充值并以冻结账号需解冻陆续转账继续被骗转账,其中262 429.83元经由被告人孙某某转账并提现。

2.同年5月5日,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的被害人王某某以刷单赚取佣金的名义被骗人民币65 000元,其中39 000元经由被告人孙某某转账并提现。

同年5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福建省安溪县**街镇**村**路**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2. 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超群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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