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2015年10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朋友圈,连续发布卖手机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2019年5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支付手机定金、尾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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