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安置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安置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汪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盗窃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6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盗窃案与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盗窃案属共同犯罪,本院决定并案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龙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将被害人薛某某放在路边的一个破碎锤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破碎锤价值人民币6816元。
二、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龙某某、李某甲到纳雍县**乡**旁的一个砂厂上,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砂厂上的三个砂机盖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砂机盖价值人民币300元。
三、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李某甲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路边的一个农用车后桥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农用车后桥价值人民币600元。
四、201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李某甲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两根顶棒和一个货车前桥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顶棒价值人民币200元、货车前桥价值人民币1300元。
五、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李某甲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将被害人常某某放在路边的一台变压器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龙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龙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龙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龙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汪某某、龙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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