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5**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社区**区**委**组)。2014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方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乘被害人薄某某(男,43岁)家无人之机,孙持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将薄家房门打开进入室内,将薄放于客厅茶几下面抽屉里的人民币74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宾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判决书等;
1被害人薄某某等人的陈述;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治国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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