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路**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1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西湾河村德某某的住处,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发生家庭矛盾,后被告人孙某某持墩布把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丹丹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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