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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2020年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4、5月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长兴县**镇**村一带开设赌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仍为赌场内参与赌博的吴某某、胡某甲、陆某某等人提供赌资至少十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至少2100元。案发后,孙某某家属代为向本院退缴3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胡某甲、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胡某乙、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内的赌博活动提供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5725****;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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