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号,现住清涧县****,榆林“**蓝天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清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8月22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街道**小区。2016年9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清涧县人民法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清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现住本村一组。2012年4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清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镇**村**渠**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镇**村。2015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清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乡**村,现住**村**委**号。2011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清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武某某、孙某某、徐某乙、高某某、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武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封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清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贺某甲、武某某、孙某某寻衅滋事案合并至清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杨某某、李某某、徐某甲寻衅滋事案,并于同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10日将清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贺某甲、武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徐某甲寻衅滋事案合并至清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高某某、封某某寻衅滋事案,并于同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在清涧县**铂宫酒店三楼KTVV11包间内,徐某乙与孙某某因喝酒发生口角,徐某乙先给孙某某脸上泼了一杯啤酒,孙某某随后也给徐某乙脸上泼了一杯啤酒,在包间里徐某甲、封某某对徐某乙进行殴打,接着徐某乙被拉出包间,在KTV楼道里乱骂人,封某某、徐某甲、杨某某在KTV走廊里推搡徐某乙,在KTV走廊拐角处封某某、徐某甲、杨某某、赵某某对徐某乙进行殴打,被拉开后,徐某乙、杨某某与杨某某乘坐电梯至一楼,在**酒店一楼电梯口处徐某乙与杨某某、武某某相互殴打,后贺某某和徐某乙乘坐出租车行驶至210国道西沟砭沟口前时,被孙某某、贺某甲、武某某、杨某某、徐某甲、封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驾乘的车辆(孙某某的凯迪拉克轿车,车号为陕K****4)拦住,李某某将出租车副驾驶门拉开,贺某甲、武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封某某、徐某甲对坐在出租车副驾驶室的徐某乙进行殴打,李某某还用皮带在徐某乙的背部乱抽,贺某甲、封某某、徐某甲等人抬着徐某乙往孙某某的车后背箱放时,被孙某某制止了,殴打完徐某乙后贺某甲、武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驾着孙某某的车逃离现场,徐某乙前往清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6月20日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榆)公(司法)鉴字【2019】41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某乙的外商致右眼钝挫伤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高某某、封某某、贺某峰、李某某、杨某某、徐某甲、武某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瑞峰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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