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4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沙洋县**镇**居委会**街**楼**号。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9年4月18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值班律师张俊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卖淫女冷某某、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为嫖客谭某某、刘某某等人提供性服务。孙某某以为二人提供食宿,每人每提供一次性服务收取10元“提成”的方式获利。案发后,孙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证人冷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等4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辩认笔录、被告人孙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年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长期实施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在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前提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盼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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