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区***亭**号,住湖北省黄冈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6月,黄冈市黄州区**部**某某甲(另案处理)自担任村**后,一方面在太平寺村利用村**身份和职权,网罗陈某甲、詹某甲、詹某乙、某某乙、夏某某、占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为其管理太平寺村赌场和强揽工程;控制时任村副**夏某某、村财务委员熊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村干部,违规违法处理村委会事务,挪用、侵占和违规使用村委会资金,在太平寺村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另一方面在黄州城区安排被告人孙某某和沈某某、詹某甲、王某某、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经营赌博游戏机室;拉拢陈某乙(另案处理)在黄州城区合伙经营寄售行,为他人信用卡套现和“养卡”、高利放贷及开设赌场,在黄州城区实施了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至2012年,一个以某某甲为组织、领导者,陈某乙、陈某甲、詹某甲、詹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孙某某和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某某乙、熊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该组织形成后,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肆意欺压村民,称霸一方,给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威慑,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与生活秩序,严重损害了党在基层群众中的形象,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仍加入并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与某某甲、沈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等人合伙经营赌博游戏机室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般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组织结构图、微信记录截屏复印件、订票记录和出入境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企业信息、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蔡某甲、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和同案人某某甲、陈某甲、刘某甲、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孙某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02年,被告人孙某某和沈某某将合伙在黄商购物中心三楼经营的“正点动漫城”部分游戏机改装成赌博机进行经营。2009年,被告人孙某某和沈某某同意某某甲和王某某入股,加入该赌博游戏机室。2011年5月,某某甲安排刘某甲负责管理赌博游戏机室。2012年3月11日,该赌博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刘某甲顶包接受行政处罚被拘留。后,被告人孙某某和某某甲、沈某某、王某某各让出2%股份吸纳刘某甲入伙。2012年12月9日,正点动漫城再次因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孙某某和某某甲等人继续在“正点动漫城”设置“大白鲨”、“金皇冠”、“狮王争霸”等类型赌博机14余台,经营至2017年9月搬离黄商购物中心时歇业。营业期间,正点动漫城游戏机室经营赌博机业务共计获利人民币130万余元。

2004年4月前后,被告人孙某某和沈某某受某某甲邀约入股某某甲经营的黄州区**州区**街赌博游戏机室。2015年4月16日,该赌博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查获扑克牌游戏机5台、麻将游戏机2台。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2014年4月17日至同年9月14日期间,该赌博游戏机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40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行政案卷材料、企业信息、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吕某某、赵某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和同案人某某甲、沈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诚达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二)敲诈勒索罪

1999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和某某甲、刘某甲、沈某某、王某某等人合伙在**区黄商购物中心三楼经营“正点动漫城”赌博游戏机室。2014年12月份,刘某甲代表游戏机室股东与黄商集团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15日,租**.9万元。合同到期后,因游戏机室欠交租金,黄商集团不愿再续签合同,被告人孙某某和某某甲、刘某甲、沈某某等人既不支付租金、也不退还场地。2017年初,黄商集团因急需对黄商购物中心三楼进行整体改造,多次要求孙某某和某某甲、刘某甲、沈某某等人支付所欠租金并清退场地。被告人孙某某和某某甲、刘某甲、沈某某等人拒不退场,要挟黄商集团免除游戏机室所欠租金,并补偿人民币20万元经济损失。

2017年6月14日,黄商集团将刘某甲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租金人民币14.95万元并退还场地。为尽快实施公司的整体改造计划,避免更大的损失,经**区人民法院调解,黄商集团被迫答应免除孙某某和某某甲、刘某甲、沈某某等人所欠租金人民币16.675万元和补偿人民币1.5万元的要求。后被告人孙某某和某某甲、刘某甲、沈某某等人才清退场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起诉状、**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条、黄商集团会议纪要、租赁合同、缴款记录、欠租明细、黄商集团三楼商户平面图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尹某某、许某某,陈某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和同案人某某甲、詹某甲、刘某甲、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某某甲组织、领导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加入该组织并共同参与实施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卉

2020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