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老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M****”的“嘉陵-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老城区唐宫路定鼎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驾驶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王彩彩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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