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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老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M****”的“嘉陵-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老城区唐宫路定鼎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驾驶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王彩彩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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