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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926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天威路行驶至莲池大街,后沿莲池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莲池大街与天威路交叉口向南转弯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表、现场笔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居**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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