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206线421KM(相州镇红绿灯南侧)处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7月1日,经对抽取的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数值达18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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