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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号,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沂源县富源路由南向北行至蒙娜丽莎瓷砖对面,观察路面情况不够,与顺向齐某某停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办案民警在沂源县中医医院找到孙某某,发现其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遂由医院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样,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6.3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发破案经过;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树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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