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道**村**号,住址**。200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11张,使用本人信用卡5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要求归还欠款,已经查实的***********。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孙某某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孙某某于2012年6月24日持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65831.59元。
2、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孙某乙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孙某乙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孙某某于2013年5月2日持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62548.44元。
3、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孙**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孙**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孙某某于2012年7月22日持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55262.22元。
4、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孙**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孙**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孙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持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39557.26元。
5、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张**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张**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孙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持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41455.91元。
6、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韩**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韩**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孙某某于2013年5月2日持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79850.37元。
7、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孙**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孙**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孙某某于2012年7月22日持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49976.76元。
8、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王**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王**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孙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持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84805.59元。
9、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孙**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孙**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0********,孙某某于2010年12月13日开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77580.36元。
10、2011年2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姚**的身份信息,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请一张持卡人为姚**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3600********,孙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开卡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59967.46元。
11、2013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持有陈**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的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于2013年9月23日开始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32225.27元。
12、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五莲县农业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于2010年12月10日开卡并消费,截止2019年8月20日,欠款本金5376.77元。
13、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五莲县建设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16822********,于2012年5月9日开卡并消费,截止2019年8月31日,欠款本金12899.99元。
14、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他人在潍坊市交通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189910********,于2012年7月10日开卡并消费,截止2019年9月16日,欠款本金24882.25元。
15、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他人在青岛市光大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625228********,于2013年5月14日开卡并消费,截止2019年9月29日,欠款本金25898.03元。
16、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五莲县工商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3005********,于2011年2月10日开卡并消费,截止2019年10月14日,欠款本金1569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以及使用本人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未按规定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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