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注销状态,原登记号牌号码:皖J13****)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仍上道路行驶。同日7时45分许,其驾驶该车从青田县**镇**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村麻某某家门口路段倒车时,与后方同向由吕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号牌为“丽水19****”)发生碰撞,造成吕某甲当场死亡以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被害人吕某甲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系统的行车制动性能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检验技术要求,倒车灯及倒车提醒装置不工作;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商品混凝土搅拌车买卖协议、租车协议、协查函、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称重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委托书、交通违法纠正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叶某甲、毛某某、陈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司鉴[2020]114号检验报告、温宏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5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0]青车检91、92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第3311211202000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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