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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21995********,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4时49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张博路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处驶入非机动车道内,将在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王某甲撞出,致王某甲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5日,经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认为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5月19日,经淄川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驾车上道路行驶不各行其道,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到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电子档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刚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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