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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魏某某聚众斗殴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汉族,初中,工人,住********组。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聚众斗殴,于2019年3月2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汉族,小学,农民,住**********组。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9月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决定。因聚众斗殴,于2019年4月1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6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20日,张某某(已判决)因农安县三盛玉镇四道岗村砖厂承包权与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甲(已死亡)产生矛盾。张某某纠集张某甲、蔡某某、张某甲(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等人与被告人孙某某纠集的孙某乙、杨某某、石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在农安县三盛玉镇车站附近连续持械斗殴,造成张某某、蔡某某、魏某某等多人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胸腔积血评定轻伤二级、胸壁穿透创评定为轻伤二级、手指瘢痕评定为轻微伤;魏某某肱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肢体瘢痕评定为轻微伤;蔡某某头皮瘢痕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孙某乙、杨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宋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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