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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贺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鞍山***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鞍山***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李某甲(已被大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在鞍山市铁东区华艺大厦19楼***公司,在公司没有货的情况下,谎称客户购买其收藏品后可以升值并负责拍卖,收取被害人钱财,未付货,也没有组织开拍卖会。2019年11月11日,李某甲让刁某某用收藏品更换长卷轴并交纳10600元人民币,刁某某实际付给李某甲5000元;2019年11月15日,刁某某花1580元购买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没有得到货;2019年11月1日,孟某某花8000元购买一套第四版2角连号人民币,没有收到货;2019年11月9日,李某甲让孟某某将一套2角连号人民币更换一套2元人民币万连号并收取差价12000元,未收到货;2019年11月8日,王某甲、于某某各花费1580元购买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未收到货;2019年11月11日,王某甲、于某某各花费1580元购买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未收到货;2019年11月13日,陈某甲花费1580元购买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未收到货;2019年11月14日,张某甲花费1580元购买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未收到货。在没有组织拍卖的情况下收取王忠连拍卖费2000元,收取陈某甲拍卖费200元,总计涉案价值38260元

2019年6月至9月30日,贺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华艺大厦19楼***公司,在公司没有货的情况下,谎称客户购买其收藏品后可以升值并负责拍卖,收取被害人钱财,未付货,也没有组织开拍卖会。贺某某在没有开拍卖会的情况下,收取李某甲、张某乙、于某某、王某甲、李某已、凌某某、聂某某、王某丙、费某某、金某某、崔某某、马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甲的拍卖费共101500元;收取李某丙、袁某某、巴某某、魏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礼某某、侯某某、孙某乙、凌某某、刘某某、刁某某购买收藏品的钱共167660元,并没有给客户收藏品,总计涉案价值269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李某丁等人陈述;

3.证人张某戊等证言;

4.被告人贺某某、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鞍山新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孙某甲骗取钱款,贺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孙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海刚

检察官助理:唐晓华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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