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号,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村**号。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在邢台市天一快捷宾馆被告人孙某某和其女朋友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某产生不满,于当日23时许,打电话把被告人王某某叫到房间,打算趁黑让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于某某发现后反抗并报警,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2.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4.其他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6.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天一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兴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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