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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朱某某诈骗、敲诈勒索等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长市**街道**社区**队**号。被告人孙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6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清照、张忠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1日,夏某某找到被告人孙某某帮助其分期贷款套现3000元,孙某某带夏某某于当晚8时许到天长市人民医院对面的王某某所开“**手机”店,找到被告人朱某某(**公司业务员)帮助夏某某办理个人贷款(消费贷),孙某某为在夏某某办理商品贷时能收到**公司发送的贷款验证码,隐瞒夏某某具体贷款金额,利用其身份证办理手机卡,贷款购买苹果MacBook pro5l2G笔记本电脑一部,商品总价15898元,自付金额6000元,贷款本金9898元,分期24期,每月还款额638.14元,实际套现9898元。贷款审核通过后,孙某某将夏某某支开,**公司将贷款款项9898元转给王某某,扣除四个月的月还款额2586元及手续费300余元,剩余套现的7000余元交付孙某某。孙某某拿出500元作为“串码费”交给朱某某。孙某某对夏某某谎称套现业务未能办理,为防止夏某某报案,给其现金2500元,将剩余款占为己有。

2.2016年12月23日,夏某某找到被告人孙某某帮助其朋友杨某某贷款套现3000元。孙某某带夏某某、杨某某于当晚8时许到上述手机店,孙某某为了在杨某某办理商品贷时能收到**公司所发验证码,隐瞒杨某某具体贷款金额,利用杨某某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孙某某找到被告人朱某某帮助办理个人贷款(消费贷),贷款购买苹果MacBook pro5l2G笔记本电脑一部,商品总价15898元,自付金额6000元,贷款本金9898元,分期24期,每月还款额638.14元,实际套现9898元,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孙某某实施诈骗情况下,仍承诺孙某某“多弄点钱”,贷款审核通过后,孙某某将杨某某支开。**公司将贷款款项9898元转给王某某,四个月的月还款额2586元及手续费300余元被扣下后,孙某某对杨某某谎称套现业务未能办理,将7000余元占为己有。后孙某某给朱某某1500元作为好处费和“串码费”。孙某某为防止杨某某报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杨某某2480元(杨某某办理套现业务时借用夏某某兴业银行卡,夏某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此款消费)。

3.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窃取张某某工商银行卡,在ATM机取走现金2700元。

4.2019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从天长市看守所出来,冒充天长市看守所管教民警联系同监室胡某某妻子梁某某,以帮胡某某上账、买东西名义骗取梁某某3400元。

5.2019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从天长市看守所取保候审后,冒充天长市看守所管民警追求乙某某,先以被乙某某前男友敲诈勒索名义骗取乙某某20000元,后以要找小混混殴打乙某某的前男友名义骗取乙某某35000元,期间又虚构一个被乙某某前男友伤害的小女孩诈骗乙某某13600元,后又把自己的微信号(微信号abc6l****,微信昵称**)以其姐姐名义加乙某某的微信号(微信号wxid_2xc3ih011****),并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骗取乙某某15000元,计83600元。

6.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与李某某处男女朋友期间,拍摄李某某裸照,后用微信(微信号ABCab****,微信昵称**)加李某某的微信号(微信号love****,微信昵称**),利用裸照敲诈李某某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刷他人银行卡、多次诈骗、敲诈勒索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合谋骗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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