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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委**楼**号,住址同上。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4月28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 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8月29日执行刑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约17时,被告人孙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北京商场东门处,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将马某某放在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黑色VIVO X21手机盗走。

2、2019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大商新玛特商场北门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蓝色OPPO R17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二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阐释书》一份。

6.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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