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孙小许,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小许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孙小许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3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9月7日、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7日、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小许在河南省**市**有限公司内,利用**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网商户服务协议》的代理商身份,在“**网”开展国际机票预订业务。其间,孙小许采用“违规拉位”,购票后擅自退票、作废票以及虚构票号等方式,骗取**公司机票款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
被告人孙小许于2018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外地罪犯遣送处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网商户服务协议》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孙小许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孙小许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鹏
代理检察员:张 洋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小许现被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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