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孙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2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镇**街**委**组,案发时系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开阳里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本市丰台区链家房屋中介公司开阳里三区店内,虚构出卖房屋的业主急于用钱的事实,前后分五次骗取购房被害人杜某某共计人民币651600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某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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