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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7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乡**村**号。2005年3月2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5日因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5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潜入居民小区,用开锁工具入室实施盗窃犯罪活动。

1、2015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入本市未央区阿房四路锦绣新苑小区5号楼2单元702室郭某某家中,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飞利浦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0元)及黄金首饰若干。

2、2015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入本市未央区阿房四路幸福家园小区3号楼5单元2楼东户李某某家中,盗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黄金首饰若干。

3、2015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市未央区和平村和平丽苑小区10号楼1单元6层西户豆某某家中,盗走数码相机两台,手机(经鉴定,价值100元)平板电脑、移动硬盘(经鉴定,价值100元)各一部及现金若干。

4、2015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陕西省眉县县城美阳街东圣小区3号楼2单元5楼东户付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盗走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200元)及手表、首饰等物。

5、2015年9月2日15时多,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杨何新区小区2号楼3单元2楼东户费某某家中,盗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400元),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小区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3、现场勘查笔录及书证、物证;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万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小区居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6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叁册,补充材料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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