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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水金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孔水金,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村委会****号,现住广州市从化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水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孔水金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二巷2幢楼下,乘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D1200DT-7B电动车(发动机号码:10ZW60733****,车架号:LR4DEIB03J611****,价值人民币2161元)推走后自用。破案后,缴回赃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孔水金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水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孔水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水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水金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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