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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孔某甲,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现江苏省睢宁县**镇**小区**号。被告人孔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3时50分许,在睢宁县**镇**村**小区,被告人孔某甲至徐某甲家,趁无人之机,推门入室,将一楼西侧卧室衣柜内现金8000元、二楼卧室衣柜内两枚古钱币盗走。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孔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退赔,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孔某乙、杨某某、孔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清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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