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曰18时许,被告人孔某甲、王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石垡村孔家铺巷处,阻碍正在处理邻里纠纷的民警任某某执行公务,孔某甲对任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手抓挠任某某的脖颈处致其受伤,后在任某某控制孔某甲时,王某某搂抱民警脖子阻碍执法。经鉴定,任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孔某甲、王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孔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王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21028****;保证人孔某乙,电话137163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501135****,保证人杨某某,电话1369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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