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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祥*),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办理学生入学手续的事实,以办理滕州市荆河街道中心幼儿园、滕州市育才中学、滕州市第二高级中学入学手续的名义骗取田某某、陈某乙、梁*栋三人共计人民币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田某某、梁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颖颖

卢洋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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