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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孔某甲(曾用名赵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87********,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户籍地均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号**号,住址为烟台市芝罘区**街**号,无业。2013年7月25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4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1月16日、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甲于2019年8月至9月间,以婚恋交友的名义,编造虚假家庭背景,谎称能够办理国家电网保险、帮助找工作等事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6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孔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孔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至二年又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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