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于2020年4月底至2020年5月10日,先后多次窜至平顶山市第*人民医院西侧车子棚,在车子棚内将长久不骑的三辆二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5月11日孔某某再次窜至该车子棚又将大地鹰王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又窜至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地下车库将新宝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将该摩托车链子骑断后又将该摩托车推至***盗窃现场地下车库,后又在车库内盗走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该小区*号楼前时被物业人员抓获并报警。孔某某所盗的摩托车共卖得赃款730元左右,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书、机动车注册登记证、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摩托车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甄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