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4********,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到会泽县宝云街道宝瑞苑工地上干活时,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云D5****的锡特牌电动车连同车上的一件披风盗走,骑回家放着。经鉴定,苏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及披风价值2889元人民币。
被告人孔某某于次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到其家查获苏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后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020年10月27日,孔某某赔偿了苏某某1000元的损失,取得了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情况、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和康某某的证言;
5.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书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2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孔某某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锁丽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2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1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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