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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 37048119791210****,户籍地及现住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重庆路*号*号楼*单元*号,系***员工。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鲁A00***号宝马牌小型轿车途径本市西高架快速干道,后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上壕人行天桥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孔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8.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车辆通行详细信息及监控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678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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