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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衡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庄**街道口向北转弯时,与被害人鲁某某驾驶的冀A*****轻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娄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被告人娄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5.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娄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鲁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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