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381号
被告人姬某甲,曾用名姬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大学**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号,暂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园**栋**单元**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工业区**栋**室。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8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10月16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并案后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姬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姬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姬某甲认识网友“冷某某”(另案处理),注册了谷歌邮箱jiac********@Gmail.com联系,并留下**大学的收货地址和手机号186*******,通过EMS国际快件收到大麻56克。被告人姬某甲用包装机将大麻真空包装、茶叶包装等伪装成食品、面膜,再通过其QQ(31********、昵称“董某某”)对外发布售卖大麻信息,并组建“飞行********”的QQ群贩卖大麻;也通过微信号zhuo********(微信名“Ail********教育”),或通过其微店名zhuo********(或ilo******,后改为******世家)下单以面膜的形式贩卖大麻,实际上一个面膜就是一克大麻,每个面膜售价人民币110元至140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后按照微店拍单信息多次通过圆通、顺丰、中通快递等邮寄伪装的大麻。被告人姬某甲从“冷某某”处以每克90-100元的价格四次购进大麻约200克,并通过比特币等支付对方毒资。
2018年9月14日,民警在吉林省**大学**校区**楼抓获被告人姬某甲,并在其住处搜出真空包装袋1袋、封装机1台、电子称1个、大麻5小包(经称量,净重22.33克;经检验,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等物。
吸毒人员陈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9月10日分别通过其微信向被告人姬某甲的微店购买150元的“面膜”一个、700元的“面膜”5个。陈某某收到大麻后分8次共吸食了约2.8克。2018年9月28日1时许,陈某某在位于本市南山区**路**里**房的住所内被民警现场查获吸剩的大麻一小包(净重3.35克,经检验,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8年7月13日,吸毒人员何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向被告人姬某甲的微店下单550元购买5克大麻(阴霾面膜5个装)。同年7月17日,何某某收到大麻后吸食约2克。2018年9月26日22时许,何某某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厦**栋**房内被民警现场查获吸剩的大麻三小包(称重3.64克;经检验,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手机QQ、微信向被告人姬某甲的微店下单,以550元购买5克大麻(阴霾面膜5个装),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快递收到伪装在一瓶辣椒酱玻璃瓶内的三小包塑料袋密封的大麻。
另查明:2018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转账人民币310元购买大麻。同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住处将上述部分大麻(约3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未成年人),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叶某某拿到毒品后,在被告人张某甲家里吸食了一部分。后叶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吸食该大麻时感到质量不好要求退款退货,张某甲微信退款并将剩余大麻取回,叶某某认为损耗一点大麻并微信转账50元作为补偿。
另查明,2018年6月5日,林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微信转账110元购买1克大麻用于吸食。同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住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少量大麻给叶某某,随后叶某某在张某甲的住处吸食大麻。
2018年7月20日,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工业区**栋**室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在该房桌面上现场查获塑料袋包装的绿色大麻干叶,经称量,净重5.3克;经检验,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大麻,真空包装袋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QQ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店单据,快递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重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甲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甲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姬某甲、张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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