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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姜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甲的父亲姜某乙一家与陈某某一家因土地纠纷问题矛盾已久。2020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甲等人在其父亲姜某乙家街门前理墙时,陈某某及陈某某妻子、儿媳到达现场进行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厮打,陈某某持木棍朝被告人姜某甲身上打,被告人姜某甲推了陈某某一把,致陈某某倒地受伤。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侧股骨隆间粉碎性骨质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姜某甲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姜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评萍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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