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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1681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198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12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9月20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至9月22日。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购买一桶约4.99升的汽油并携带打火机至本市轨道交通十号线江湾体育场站太平洋森活广场内同被害人薛某乙商讨和好事宜,在遭到被害人拒绝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将随身携带的汽油进行泼洒,导致自身及被害人身上沾有汽油,后其追赶被害人,被害人在奔跑过程中将沾有汽油的外衣脱下后予以丢弃。被告人姜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一路企图点火(未着),并追逐、拦截、威胁被害人,后被商场保安当场发现并及时控制,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朱某甲、高某某、薛某甲、夏某某、董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许某某、曹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朱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加油明细统计报表,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刑事摄影件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姜某甲购买桶、汽油,携带打火机并将汽油泼洒至被害人薛某乙身上,后追逐、拦截、威胁被害人的经过。

2、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案发现场的物品状态及涉案的一个桶、一个紫色袋子、一把剪刀、一件白色短袖上衣及一个白色塑料袋被依法扣押,以及被害人的衣服被依法调取的事实。

3、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证实该案案发后被害人薛某乙的工作遭受辞退、生活窘迫的事实。

4、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提供的《110接警信息》,《110事件单登记表》,视听资料110报警录音,证人姜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证实案发前被告人姜某甲曾因与被害人薛某乙的婚恋纠纷多次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处置的事实。

5、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涉案塑料桶(编号为201916801)中及被害人的衣服(编号为201916802)上均检见汽油成分。

6、鉴定意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姜某甲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在办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7、书证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被告人姜某甲的主体身份及前科情况。

8、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因情感纠葛,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施雨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侦查日志一本、光盘二十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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