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6月6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7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新华广场附近的住处,通过电话、微信联****,以能够提供低价中石油、中石化的油卡充值卡为由取得他人信任,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万余元。
2、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纪某某、谭某某人民币13万余元。
3、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甲人民币9230元。
4、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乙人民币18460元;并向其谎称往一个充钱软件中充值可定期返还京东E卡及所充钱款,骗取其人民币7万余元。
2019年1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害人陈某某、纪某某、谭某某、韦某乙、韦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胜、刘国良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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