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 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6日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并送内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2016年11月因犯赌博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签署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左右,刘某某从一外号叫“东东”的人手中取得一把仿五四手枪、一把仿六四手枪及子弹。2019年6月20日,刘某某在成都龙泉驿区租住的房屋搬家时,其将所持有的两把手枪及子弹交由陈某某销毁。陈某某拿到枪支后,并未销毁,而是开车将两把手枪和子弹带回了内江;回到内江后,陈某某先后将两把手枪及弹药交予钟某某,让钟某某负责修理;之后钟某某用黑色急救包将两把手枪包好,交予女友将急救包放置在于东兴区**路**号的家中。2019年7月2日,陈某某到高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公安机关在许某某家中搜出一把仿五四手枪、一把仿六四手枪及两把手枪的子弹十八颗、一把塑料仿真枪。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自制仿六四式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陈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刑事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刑事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志坪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内江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8张,散页材料1份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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