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8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1月22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20年1月12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祥和路老头鸡丝面店门口,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盗窃李李某某蓝色雅迪牌朗翼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2.2020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姜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鼓楼晶典售楼处门前,采取同样手段,盗窃黑色绿佳牌小葡萄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3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辨认等笔录;
7.视频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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