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号。被告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到位于灌云县**镇**村**庄**组的隔壁汪某某家,将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华为M6平板电脑偷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购买票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 灌价认定【202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销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35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