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路**号。201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楼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4月25日、2013年5月10日、2016年9月26日、2010年4月4日、2016年7月21日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决定对岳阳楼区异地用警,安排君山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对岳阳楼区涉毒线索及毒品问题进行查处。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君山公安分局禁毒大队长胡某某接到线报后,与君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黎某某、良心堡派出所所长谢某某驾车来到岳阳楼区世纪星大厦旁,胡某某先下车进入巷内,见到涉毒人员被告人姜某某后,胡某某表明身份依法对姜某某进行现场盘问,姜某某准备逃跑,胡某某控制其不让其离开,姜某某在挣脱过程中咬伤胡某某左手手背虎口后逃离。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异地用警函、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谢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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