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6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吃完饭回到租住的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公寓*号*-**室后,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姜某某先用拳头打张某甲脸部一拳,后用胶带将张某甲脸部和嘴部缠上,并用双手掐住张某甲脖子,致其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因头面部被透明胶带捆绑致口、鼻被压闭、口、鼻部及颈部外力作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姜某某自动到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兴工街派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涛
检 察 员: 李丰念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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