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张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谎称,其有张北县北国小镇12号楼的顶账楼房,以低于市场价格1000元左右价格出售。被害人尹某甲信以为真,便支付给姜某某楼房首付款11.52万元,预定了一套北国小镇12号楼2单元1003号楼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约定在2018年4月30日交房时给办理正式购房合同。2018年4月份,尹某甲发现预定楼房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尹某甲打电话联系姜某某,姜某某一直推脱或者联系不上。2017年12月份,姜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尹某乙10万元;经尹某乙介绍,诈骗了白某某13万元;截止现在姜某某共计诈骗了他人房款34.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张北县北国小镇的楼房,谎称有顶账楼低于市场价格卖与他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形式诈骗尹某甲等3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4.5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渠振兴
检察员:张 亮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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