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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号**室,无业。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4月3日17时57分,酒后持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威海市区沿世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门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2.99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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