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45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皖S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利辛县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65公里+25米处,与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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