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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豫R6***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送**县**镇**路北段**幼儿园上学的学生上学,行驶至该幼儿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豫R***C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实载2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住河南省**县**镇**街;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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